(2015)丰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赖芬芬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员检察员李林、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至15日,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到丰城二中、丰城三中女生宿舍,趁寝室无人之机,推门入室实施盗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100元。1、2014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丰城三中女生公寓三楼301室盗得被害人宁建琴放在寝室内的40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一张。2、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丰城三中女生公寓三楼303室盗得被害人蔡雅丽放在寝室内的150元人民币。3、2014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在丰城二中女生宿舍3栋A座楼308室、311室,盗得被害人杨佳星、司雯、熊瑶、吴梦姿放在寝室内的人民币共计220余元。4、2014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在丰城二中女生3栋B座楼210室,盗得被害人罗瑶、周婷、邹文霞放在寝室内的人民币共计690余元。5、2014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在丰城二中女生豪华公寓宿楼114、312、513室盗得被害人李霞、李庆怡、刘惠放在寝室内的人民币共计640余元。随后,该校的保安人员发现后将其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家属退还了上述被害人的被盗款,丰城二中及被害人宁建琴、蔡雅丽对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建琴、蔡雅丽、杨佳星、司雯、熊瑶、吴梦姿、罗瑶、周婷、邹文霞、李霞、李庆怡、刘惠的陈述,证人万玲珑、胡碧琼、饶英旺的证言,发还物品清单、谅解收条,抓获经过,监控录像资料及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丰城二中及被害人宁建琴、蔡雅丽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份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应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