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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婷、石学峰与王玉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婷,石学峰,王玉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婷,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学峰,男,1969年5月9日出生,回族,工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林毅,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玲,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婷、石学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婷的委托代理人刘涛,石学峰的委托代理人林毅,王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涉案房产有50万元房款是石学峰交纳,因此原判认定涉案房屋无偿转让错误。二、李婷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李婷与石学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婷、石学军和石学峰均认可李婷将涉案房屋抵顶给石学军,石学峰是代为持有,且李婷与石学峰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应当将石学军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婷100元,退还上诉人石学峰100元。审 判 长  王俊英代理审判员  彭德才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