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晓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恩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志云,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口头买卖合同,虽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约定“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乙方的还款,将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但该规定只是双方对所欠货款相关支付的规定,本案的基础关系仍然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讼争《还款协议》载明“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乙方的还款,将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甲方即被上诉人一方,可见,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讼争《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就货款的支付所达成的协议,其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厦门宇达化纤有限公司亦是基于该《还款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故上诉人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绍兴玟雄丝绸领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