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国土资源局与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国土资源局,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他字第00003号申请人余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远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龙斌,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仕刚,该局资源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唐运河,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非法占地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291.8平方米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583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余庆县国土资源局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庆县鸿运新型墙体材料厂违反��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