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付胜诉高景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胜,高景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事由:拟民事判决书稿主送:当事人抄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韩付胜,农民。委托代理人江崇华,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景勇,农民。原告韩付胜诉被告高景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景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付胜诉称,2014年春天,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电动车制造车间提供劳务,同年9月1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劳务费1.8万元。国庆期间,被告偿还5000元,剩余1.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景勇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天,原告韩付胜在被告高景勇经营的电动车制造车间干活,于同年9月1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高景勇欠原告韩付胜工资18000元,被告高景勇向原告韩付胜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中未约定给付时间。2014年国庆节期间,被告高景勇给付原告韩付胜工资5000元,下欠工资1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理应给付。对于原告韩付胜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付胜工资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高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