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郝凤全等27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凤全,张景臣,李玉秀,谢大平,郑伟,咸民,马云江,姚洪斌,咸振林,咸君,李广斌,苗忠守,谢怀金,张成林,徐茂会,李凤兰,李静,张志武,王成亮,房巍,刘立君,丁吉哲,岳万喜,孟庆利,王桂和,张伟立,阮殿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彦明,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默涵,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凤全,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臣,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秀,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大平,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民,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云江,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洪斌,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振林,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斌,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忠守,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怀金,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林,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茂会,男,194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兰,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武,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亮,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巍,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君,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吉哲,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万喜,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利,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和,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立,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殿波,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二十七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向东,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本溪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