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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0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女,1975年出生。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