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岳进芹与董家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进芹,董家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46-1号申请人岳进芹。被申请人董家军。申请人岳进芹与被申请人董家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董家军驾驶的鲁LH***号牌三轮摩托车(保全价值2000元)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