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铜山与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铜山,周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00578号原告叶铜山,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周巧月,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原告叶铜山与被告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