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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铜山与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铜山,周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00578号原告叶铜山,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周巧月,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原告叶铜山与被告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