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文通氧化锌厂、沈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县文通氧化锌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82号申请人:德清县文通氧化锌厂,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上窑。法定代表人:沈武,厂长。委托代理人:龚建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德清县文通氧化锌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53177、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10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10日、出票人杭州可本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腾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清县文通氧化锌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