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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梓潼县红十字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甄阳,系公司职工。被告梓潼县红十字医院。梓潼县人民法院(2011)梓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梓潼县红十字医院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200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7702.35元,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月利率9.24‰计算;(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000元;(四)执行费7795元。在执行中查明:2007��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由于梓潼县红十字医院的条件不符合冠名的要求以及上级红十字会未批复成立,故主管部门撤销了红十字医院,不再向其颁发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从房管部门查询,现红十字医院名下有房产二处,一幢为职工宿舍、一幢为门诊大楼。职工宿舍已由职工购买,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门诊大楼现由文昌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该院于2009年3月13日将上列登记在红十字医院名下的房产向梓潼县聚缘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移交,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案在审理中,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文昌镇中心卫生院与红十字医院不存在人格混同,系二个法人主体,文昌镇中心卫生院不承担偿还义务,聚缘公司也不因接收资产而承担偿还的义务。除上列仍登记在红十字医院名下的房产外,无其他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交换了案件执行的有关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红十字医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