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杨万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杨淑鸣,王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王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兰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飞,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辉,男,1940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云香,女,1937年4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心爱,女,1962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鸣,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鸣,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鸣,女,1996年11月9日出生。上述六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巍,女,1975年4月9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劳动力市场楼*层法律服务所宿舍。原审被告王涛,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60号。负责人王文征,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万辉、被上诉人董云香、被上诉人许心爱、被上诉人杨晓鸣、被上诉人杨金鸣、被上诉人杨淑鸣、原审被告王涛、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北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锡林郭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四十元,由杨万辉、董云香、许心爱、杨晓鸣、杨金鸣负担五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七千零二十四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二元,撤诉减半收取一百六十六元,由北京兰波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