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孝云、何慧等与卢孔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云,何慧,何怡,卢孔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王孝云。原告:何慧。原告:何怡。被告:卢孔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诉被告卢孔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孔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孔亮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