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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孝云、何慧等与卢孔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云,何慧,何怡,卢孔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65号原告:王孝云。原告:何慧。原告:何怡。被告:卢孔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诉被告卢孔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孔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孔亮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王孝云、何慧、何怡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段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