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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江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彦伟与被执行人杨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彦伟,杨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江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吕彦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杨万昌,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吕彦伟与被执行人杨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彦伟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