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薄石与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薄石,女,1988年出生,汉族,收费站收费员。委托代理人温波,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娇婵,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斌,男,1986年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业服务部,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张建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石诉被告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薄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薄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0元,由原告薄石负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