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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永进与金天忠、王瑞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进,金天忠,王瑞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605-2号原告:王永进。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天忠,1945月5月15日出生,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炉塘162号。被告:王瑞弟,东阳市画水镇明焕村黄店炉塘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进与被告金天忠、王瑞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金天忠、王瑞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进撤回对被告金天忠、王瑞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进负担。审 判 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