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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宋体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体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杨某某,男,201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成议。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体猛,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体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荫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