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泰旭与代明尧、韦玉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朱泰旭被执行人:韦玉英、代明尧申请执行人朱泰旭与被申请执行人韦玉英、代明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玉英、代明尧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泰旭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将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收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