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继情与张明明、白桂英、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情,张明明,白桂英,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胡继情,男。被执行人张明明。被执行人白桂英,女,系张明明之妻。被执行人王福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胡继情与被执行人张明明、白桂英、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明明、白桂英、王福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明明于2015年4月2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继情借款140000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人胡继情领款后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明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继情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