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冀永锋与魏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永锋,魏庆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冀永锋,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生。被告:魏庆国,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永锋诉被告魏庆国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永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永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冀永锋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