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丛林沟5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9378-9。法定代表人袁廷元,经理。被告陈正明,男,1990年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锦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