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齐奕锟与李文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奕锟,李文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李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齐奕锟。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志。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总经理。被告李李万辉。法定代理人李春禄。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奕锟与被告李文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奕锟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鉴定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