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文祥与杜喜峰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祥,杜喜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马文祥。委托代理人史晓毓,石家庄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喜峰。委托代理人韩志叶,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文祥与被告杜喜峰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晓毓、被告杜喜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志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祥诉称,2007年,我经村委会同意,获得本村空地使用权一处。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阻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杜喜峰辩称,原告所诉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已于2001年发放给被告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也不应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均为寺家庄镇东营西街村村民。2008年4月22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经村建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马凤来前空地(南北14米,宽与马凤来同宽,前留巷3米,后留巷5米)一处,为马凤祥使用。因现有面积不足,等调整后再解决”。二、2001年12月18日,被告杜喜峰之父杜印生(已去世)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经双方协商,道东小院经村委会研究租给了东营北街赵建明,另给乙方杜印生村北刘建敏饭馆后边西头田美录南一座宅基地(原杜印中地方)作为1.3万元抵顶欠款”。三、杜印中的土地位于北排田美录(居西侧)、马凤来(居东侧)房屋及南排刘建敏房屋中间一排,杜印中使用的土地四至为南北25米,东西30米,共计750平方米,该面积包含诉争的土地面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2008年4月22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2001年12月18日被告之父杜印生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及杜印中1999年11月10日准建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晓翠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