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金刚与周兴东、夏朝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周兴东,夏朝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金刚,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兴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被告周兴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朝霞(被告周兴东的妻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金刚诉被告周兴东、夏朝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刚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周兴东、夏朝霞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调解,本案依法扣除审限5个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元,保全费540元,共计979.5,由原告金刚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