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双安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330号原告韩双安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