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成黑狗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黑狗,张文生,牛宝林,牛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573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尹宝堂,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春,男,45岁,汉族,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成黑狗,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银定图镇。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银定图镇。被执行人:牛宝林(又名牛保林),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被执行人:牛文化,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成黑狗、张文生、牛宝林、牛文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505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4)乌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