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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宇。委托代理人张黔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杨飞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2.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71.41元,由上诉人上海康大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周 菁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