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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蒋朝勇与张渝共有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朝勇,张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蒋朝勇,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住重庆市双桥区双路街被告张渝,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半山二村原告蒋朝勇诉被告张渝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渝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朝勇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购买了位于九龙坡区玉清寺房屋一套,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被告张渝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朝勇与被告张渝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与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玉清寺彭家大田路7栋1单元8-2#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2007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在恋爱期间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一套(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玉清寺彭家大田田野玉竹花园7-8-2#),购房合同署名为双方……,其余房款共计人民柒万柒仟贰佰圆零肆角柒分由蒋朝勇全额承担(包括购房指标费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现双方已分手,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蒋朝勇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渝购房出资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整。2、蒋朝勇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渝生活费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3、蒋朝勇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渝垫付月供人民币壹仟元整。4、张渝放弃该房屋一切权利,其权利义务无偿转移给蒋朝勇……7、由于此住房产权证还未办理,因此目前还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双方的名字还无法变更为蒋朝勇的名字,待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蒋朝勇通知张渝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张渝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蒋朝勇以被告张渝未履行相关手续,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涉诉房屋产权归原告蒋朝勇所有。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对物的共有尤其是不动产的共有原则上应当以物权为前提,现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仅能证明合同相对方负有债权义务;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了待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被告方应当无理由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并未办理完毕;另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原、被告双方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的行为,故本院在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朝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蒋朝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雷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