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祖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