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殷雅琴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雅琴,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普行初字第6号原告殷雅琴。被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4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四海,局长。原告殷雅琴因不服被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公安管理行政强制行为,于2015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殷雅琴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雅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楠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韩梦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