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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代发盗窃罪,唐代发非法侵入住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35号罪犯唐代发,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代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代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代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唐代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8月、2014年1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唐代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唐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代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