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