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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