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世海与张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海,张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郑世海,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大专文化,职工。被执行人:张荣贵,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申请人郑世海申请执行张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802.99元,垫支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15.04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荣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调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荣贵现无履行能力,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执行员 苏 海 军执行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