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桂英,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云平,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汴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0272-4。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成,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张桂英不服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该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欣丽、审判员王泗贵、人民陪审员卢书江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