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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云,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张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云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福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广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昌之妻张广红名下登记有房产,系张福昌夫妻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昌及其妻张广红名下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