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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通增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通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218号罪犯杨通增,男,1986年3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杭萧刑初字第1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通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1年度监狱级记功,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杨通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通增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