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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宁阳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朱中山、朱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某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张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杜某,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彬,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朱某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宁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广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