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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润奥利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国润奥利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国润奥利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