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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红与承德奥地建材有限公司克梨木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承德奥地建材有限公司克梨木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红,兴隆县联达页岩矿业主,住兴隆县。被告承德奥地建材有限公司克梨木瓦厂,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克梨木村。法定代表人杜年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与被告承德奥地建材有限公司克梨木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00元,减半收取1470.00元,保全费1600.00元,合计3070.0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 判 长  伊志瑞审 判 员  宋建海代理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