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喜燕与成都蜀联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燕,成都蜀联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孙喜燕,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蜀联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继年,经理。被执行人张桂蓉,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孙喜燕申请执行成都蜀联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517960元,并承担执行费175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涉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喜燕申请执行成都蜀联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