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盛洪尧与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洪尧,赵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77号原告:盛洪尧。被告:赵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洪尧诉被告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洪尧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确切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洪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洪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洪尧负担。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