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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盛洪尧与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洪尧,赵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77号原告:盛洪尧。被告:赵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洪尧诉被告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洪尧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确切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洪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洪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洪尧负担。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