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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小云与王林、殷海燕、李佑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云,王林,殷海燕,李佑强,XX,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杨小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林,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殷海燕,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李佑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XX,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松,男,汉族,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云诉被王林、殷海燕、李佑强、XX、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066元,予以免交,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杨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