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祝仁春与杜翠华、赵丽华、赵苑如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仁春,杜翠华,赵丽华,赵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93号申请人祝仁春,男,生于1974年3月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大学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杜翠华,女,生于1945年2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赵丽华,女,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赵苑如,女,生于1993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大专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祝仁春与被执行人杜翠华、赵丽华、赵苑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翠华、赵丽华、赵苑如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应领取的直系亲属赵军应退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4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