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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协同药业有限公司与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协同药业有限公司,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协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典,董事长。被执行人: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管悦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协同药业有限公司与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进行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进行履行为由申请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该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滁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