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江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华,罗江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宁县下长镇。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江禄,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江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江禄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江禄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237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