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富来),男,1973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溧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溧阳市上兴镇上城村委李庄村****号,住溧阳市上兴镇上城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杜某酒后至溧阳市上兴镇金鼎苑宾馆,无故闯入宾馆总台,将总台办公桌上的打印机、传真机、液晶显示器损毁并殴打工作人员雍某,后将宾馆大厅内两只大花瓶推到。经鉴定,上述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636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杜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杜某酒后至溧阳市上兴镇金鼎苑宾馆,无故闯入宾馆总台,将总台办公桌上的打印机、传真机、液晶显示器损毁并殴打工作人员雍某,后将宾馆大厅内两只大花瓶推到。经鉴定,上述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636元。另查明,1、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被告人杜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强某、邱某、雍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损坏物品照片,收据和发票,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杜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连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丽娟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