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佐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王佐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显庆,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辛占生,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佐宸,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马群,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白显庆、委托代理人辛占生,被上诉人王佐宸的委托代理人马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