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其燕与张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玲玉,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琳,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朱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勃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玉、魏琳,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一直忙于事业,无暇顾及家庭、子女及被告父母,原告为支持被告事业,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孩子及被告父母。后原被告之间渐无共同语言,并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有第三者,因此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理由不对,我没有不扶养父母和家庭,也没有忙于事业不顾家庭,从开始到现在家庭生活来源、开支全是由我一个人承担,包括孩子上学,父母生病,所有经济来源都是我一个人支出,不存在不顾及家庭一说。感情方面是因为很多琐事,不存在整天争吵,就是因为一些琐事造成原告偏激,彼此理解和考虑问题不一样,意见统一不起来。我没有出轨,原告没有事实根据,只是猜测和想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2日生一女孩。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且目前双方之女尚幼,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对其成长尤为重要,反之会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