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功场、吴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杨功场,吴月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白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祥。被告杨功场。被告吴月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场、吴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