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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功场、吴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杨功场,吴月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白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祥。被告杨功场。被告吴月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场、吴月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