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文寿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寿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寿,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198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月27日,由浦城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29日,被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浦城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寿犯行贿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柯明莉、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寿及其辩护人陈晓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寿与陈某在合伙承包浦城县“白金汉宫”KTV歌厅后的违章搭建钢屋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取得时任浦城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黎某和时任浦城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周某甲的关照,两人商议向他们行贿,由被告人陈文寿送给黎某五万元,由陈某送给周某甲二万元。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5月间,违章建筑户洪某、魏某乙、罗某、李某乙、彭某甲为使违章建房能顺利建成,先后请求被告人陈文寿利用与黎某的关系关照违章建房。被告人陈文寿接受请托后,多次将洪某等五人的十一万五千元行贿款转送给黎某,使相关违章建筑得以顺利建成。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认为被告人陈文寿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庭审时,被告人陈文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称他被检察机关人员带走时正准备去投案,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文寿已准备投案自首并付诸行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文寿有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状况,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违章建筑户洪某、魏某乙、罗某、李某乙、彭某甲为使各自的违章建房能顺利建成,得知被告人陈文寿和黎某(已判刑)有交情后,分别与被告人陈文寿商量,由被告人陈文寿将他们的行贿款送给黎某。具体如下: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文寿找黎某关照其朋友魏某甲(又名魏某丙)的亲戚洪某在小北门环城河旁的违章建房,在城关江滨路代洪某转送给黎某二万元。2、2011年年底,被告人陈文寿找黎某关照其朋友邹某(魏某乙的丈夫)在河滨街道办事处(原水南乡政府)对面的违章建房,在黎某办公室代魏某乙将装有四万元现金的铁盒子送给黎某。3、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文寿找黎某关照其朋友罗某在金科御苑楼盘后面的违章建房,在浦城县城关曼斯顿酒庄代罗某转送给黎某二万元。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文寿到黎某办公室,要求关照其朋友祝某(李某乙的丈夫)在仙阳茶场大门路边的违章建房,代李某乙转送给黎某一万五千元。5、2013年4、5月间,被告人陈文寿找黎某关照其朋友彭某甲在仙阳茶场附近的违章建房,在浦城县城关曼斯顿酒庄代彭某甲转送给黎某二万元。二、2013年,被告人陈文寿与陈某在合伙承包浦城县“白金汉宫”KTV歌厅(与“流金岁月”KTV歌厅并排)后的违章搭建期间,为取得时任浦城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黎某和时任浦城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周某甲(已判刑)的关照,二人商议由被告人陈文寿送给黎某五万元,由陈某送给周某甲二万元。2013年6、7月间,被告人陈文寿与陈某到浦城县城关曼斯顿酒庄,由被告人陈文寿将五万元给周某乙,并交代要转交给黎某,周某乙收下该款后转交给黎某。2013年7月初,由陈某在浦城县城关曼斯顿酒庄门口将二万元送给周某甲。2013年9月,黎某得知周某甲被纪检部门调查后,退还被告人陈文寿七万元,被告人陈文寿将其中的二万元退还给彭某甲。2014年2月26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布控中发现被告人陈文寿驾驶车辆在浦城县南浦街道五里塘附近出入,检察院即派法警前往跟踪,并将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文寿已年满18周岁。(2)黎某的简历、任职通知、浦城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大队长职责》,证实黎某于2009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浦城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的职责包括对城区规划内的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等方面的监察管理。(3)浦城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浦国土资综(2010)94号文件,浦城县国土资源局2010.9.16出具的任职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南人综(2008)45号文件,闽人复(2008)153号文件,浦政(88)综字第35号文件,证实周某甲系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于2009年任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4)(2014)浦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至2013年9月间,黎某接受被告人陈文寿的说情,先后收受违章建筑户的陈文寿、邹某、罗某、洪某、彭某甲、祝某的感谢费十六万五千元。(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陈某在曼斯顿酒庄送给他二万元,要他关照陈文寿在“流金岁月”KTV歌厅后违章搭盖钢棚。(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他和陈文寿承包饶水友在“白金汉宫”KTV歌厅后的钢屋架搭盖。因没有审批手续,为使搭建顺利,他们就商议由陈文寿送钱给黎某,由他送钱给周某甲。同年6月中旬,陈文寿事先准备五万元装在一塑料袋内,和他一起到曼斯顿酒庄,由陈文寿将装钱的塑料袋给周某乙。离开酒庄后,陈文寿告诉他,已叫周某乙将五万元转交给黎某。陈文寿又将二万元给他,叫他送给周某甲。在曼斯顿酒庄他把二万元送给了周某甲,要周某甲关照搭盖钢棚的事。2013年9月,周某甲出事后,陈文寿说黎某将这五万元退还了。(7)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底或7月初,他将位于浦城县“流金岁月”KTV歌厅后的钢屋棚承包给陈文寿搭建,并给付其建筑款13万元。(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的一天,陈文寿和陈某到曼斯顿酒庄,陈文寿拿一袋子给他说这钱给黎某,大概有四、五万元左右。黎某到酒庄时,他就将钱给黎并告知是陈文寿送的。(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黎某打电话说因“流金岁月”KTV歌厅后违章搭建的事周某乙将陈文寿送的五万元收下并给他,黎某说过要将五万元还给陈文寿和陈某。(10)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他和占某的危房改建时,通过魏某丙找陈文寿去城管大队说情,他和占某各人出一万元给陈文寿,由陈文寿去处理城管大队的关系。(11)证人魏某甲(又名魏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他为“胖子”(洪某)在环城河边的违章建筑找陈文寿帮忙,要陈文寿向城管大队等相关执法人员说情,他将“胖子”给的二万元或三万元转交给陈文寿去处理城管执法人员的关系。(12)证人邹某、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他们夫妇对水南乡政府对面的老房子进行拆旧翻新,城管大队和土地监察大队就过来制止。2011年年底,魏某乙就找陈文寿帮忙并给陈文寿五万元,让陈文寿送给黎某,要黎某关照。(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因在“金科御苑”楼盘后违章建房,他要陈文寿找黎某说情,让陈文寿先后两次将五千元和六万元送给黎某。(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她和丈夫祝某为使仙阳茶场大门路边的违章建房顺利建成,她给陈文寿一万五千元或二万元去处理城管等方面的关系。(15)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他家在仙阳茶场路口盖房,他老婆李某乙叫陈文寿去处理关系,具体花多少钱不知道。(16)承建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文寿承包彭某甲的五里塘砖厂后住宅的施工,给付3万元定金,并签订协议。协议书还约定由陈文寿承担协调处理相关部门的费用。(17)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清明节前后,他为在仙阳茶场附近的建房承包给陈文寿,他拿三万七千元给陈文寿做定金。因房子没建好,陈文寿的妻子将二万元退给他姐姐彭某乙。(18)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彭某甲叫她去拿陈文寿退的二万元。当天傍晚,在陈文寿家,陈文寿的妻子拿二万元给她。(1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文寿让她准备二万元给村里第四小组的出纳彭某乙。傍晚,她把二万元交给彭某乙。(20)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陈文寿的朋友在浦城“金科御苑”楼盘后面违章建房,2012年春节前,陈文寿找他说情代朋友送给他二万元。陈文寿的朋友在河滨街道办事处对面违章建房,2012年春节前,陈文寿找他说情代朋友送给他四万元。2011年11、12月,陈文寿同村村民在环城河旁违章建房,陈文寿找他说情,在江滨路转送二万元给他。陈文寿的朋友在仙阳茶场附近违章建房,2013年4、5月,陈文寿到曼斯顿酒庄说情并转送二万元给他。陈文寿的朋友在仙阳茶厂旁违章建房,2013年春节前,陈文寿到城管大队代朋友来找他说情并转送一万五千元给他。2013年6月,陈文寿和陈某在“白金汉宫”KTV歌厅后面合伙违章搭盖,陈文寿叫周某乙转送五万元给他,当时他就责怪周某乙,当晚他还将此事打电话告诉李某甲。2013年9月,得知周某甲被检察机关查处的第二天,他退还给陈文寿七万元。(21)被告人陈文寿的供述,证实2011年年底,邹某在水南乡政府(更名河滨街道办事处)对面违章建房,给他五万元让他找黎某说情。他取出一万元用于其它开支,将四万元装在铁盒里到城管大队办公室送给黎某。2012年11月,魏某丙为跃进市场卖肉“胖子”(洪某)在小北门环城河旁违章建房让他找黎某说情,他在江滨路代洪某送给黎某二万元。2012年年底,罗某在金科御苑后面违章建房,让他找黎某说情,他在曼斯顿酒庄两次代罗某送给黎某四万元和二万元。2012年10月左右,祝某在浦城县仙阳茶场附近违章盖房,让他去找黎某说情,他在城管大队办公室分两次代祝某转送黎某共一万五千元。2013年5月,彭某甲在仙阳茶场的违章建房,让他找黎某说情,他在曼斯顿酒庄代彭某甲送给黎某二万元。2013年6、7月,他和陈某为在“白金汉宫”KTV歌厅后违章搭建钢棚的事找黎某说情,通过周某乙送给黎某五万元。他和陈某商量送给周某甲二万元后,拿给陈某二万元,由陈某将二万元送给周某甲。2013年9月中旬,周某甲被查处,黎某有退给他七万元,他将其中二万元退给彭某甲的姐姐。(22)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6日11时许,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布控中发现,已被立案侦查并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网上追逃的陈文寿驾驶银色海南马自达(闽A×××××)车辆在浦城县南浦街道五里塘附近出入,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随即调派法警叶向仁和黄新明赶赴现场守候,在对陈文寿所驾驶车辆进行一段跟踪观察后,发现其确系立案侦查涉嫌行贿犯罪的陈文寿。待陈文寿驾车驶达五里塘附近下车后,法警叶向仁和黄新明将其当场抓获,并证实被告人陈文寿当场表示等待其为养殖的鸭子治好病后再去自首。(2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违章建筑的情况。(24)浦法(83)刑判字第0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文寿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5)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复印件,证实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陈文寿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上述证据(13)、(20)、(21)中证实罗某的行贿数额不一致,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起受、行贿数额认定为二万元。以上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应予采信。被告人陈文寿的辩护人提交证据1、被告人陈文寿女儿陈欣怡的请求书;证据2、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联名的请求书。要求对被告人陈文寿从轻处罚。该二份证据与认定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不予采信。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文寿被抓之前就告诉他惹事了,他告知陈文寿必须去自首。2014年大约正月二十六、二十七,陈文寿到他家找他,要他带去自首,话音刚落,检察院工作人员就来了。陈文寿被抓获时一句话都没讲。上车时有说一句本来是打算到检察院去的。该证言与被告人陈文寿抓获过程中表示等待其为养殖的鸭子治好病后再自首的事实不一致,且其在庭审前从未陈述过当时是准备去投案的。该证言对被告人是否准备去自首的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够,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寿与他人商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给予行政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十八万五千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文寿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寿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文寿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的被检察机关人员抓获时正准备去投案的意见,与查明的以下事实及常理相悖。1、检察机关人员在布控中发现被告人陈文寿驾驶车辆在浦城县南浦街道五里塘附近出入,检察院即派法警跟踪观察,并将其当场抓获。2、抓获被告人陈文寿时其就向法警表示等待为养殖的鸭子治好病后再去自首。3、被告人陈文寿在庭审前从未陈述过当时是准备去投案。4、在取保候审以后庭审期间才供述被抓获时正准备投案。5、被告人陈文寿的辩护人也只是在第二次开庭时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证实被告人陈文寿准备投案时被抓获。故被告人陈文寿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四目、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寿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文寿的退赃款三万五千元(扣押于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雅雅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供述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万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并具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